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