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涉及有关部门的,由国资委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