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具体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