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2017年) 第二章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禁止性规则 第四条 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第六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及部队番号。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第十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不得用作字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名称中标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组织形式,不得使用与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不一致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