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