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
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举证材料;
其他有关材料。
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
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举证材料;
其他有关材料。
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