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
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
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
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