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