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 第三章 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 第三十四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 第三十四条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停止受理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的登记注册。原已核发的《企业名称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期。 引用法条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