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