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国务院批准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

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