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按风险类型分别披露与套期工具相关的下列金额:
当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套期利得或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的套期无效部分;
包含已确认的套期无效部分的利润表列示项目;
从现金流量套期储备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和损失重分类至当期损益的金额,并应区分之前已运用套期会计但因被套期项目的未来现金流量预计不再发生而转出的金额和因被套期项目影响当期损益而转出的金额;
包含重分类调整的利润表列示项目;
对于风险净敞口套期,计入利润表中单列项目的套期利得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