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在提供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的调节情况以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分析时,应当按照风险类型披露下列信息:
分别披露按照本准则第六十八条(一)和(四)的规定披露的金额;
分别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二十五条(一)和(三)的规定处理的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的金额;
分别披露对与交易相关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套期的期权时间价值所涉及的金额、以及对与时间段相关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套期的期权时间价值所涉及的金额;
分别披露对与交易相关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套期的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所涉及的金额、以及对与时间段相关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套期的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所涉及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