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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分部信息的披露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 第十四条 对于主要报告形式,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亏损)、分部资产总额和分部负债总额等。 第十五条 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应当作为分部收入和分部费用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企业披露的分部信息,应当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总额信息相衔接。 第十七条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第十八条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第十九条 分部间转移交易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计量。转移价格的确定基础及其变更情况,应当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披露分部会计政策,但分部会计政策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应当提供前期比较数据。但是,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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