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分部资产占所有业务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分部资产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