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外部客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分部资产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