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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年) 第三节

第三章 合并程序

第三节 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四条 合并现金流量采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翩。 第二十五条 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正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二十七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八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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