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正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问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股权增加的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置应当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母公司与予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应当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问当期发生的其他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