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合并现金流量采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翩。

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