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处置子公司收到的现金大于处置日子公司现金余额的部分,应当在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下以“出售子公司收到的现金”项目列示;处置子公司收到的现金小于处置日子公司现金余额的部分,应当在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