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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 第五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第六条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第七条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披露下列各项: 第十条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第十一条 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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