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做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加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