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披露下列各项:

编报企业的名称。

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人民币金额单位。

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