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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列报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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