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第四章 列报 第二十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列报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分保费收入; 分出保费; 摊回分保费用; 分保费用; 摊回赔付成本; 分保赔付成本; 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 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