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分保费收入;

分出保费;

摊回分保费用;

分保费用;

摊回赔付成本;

分保赔付成本;

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

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