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第四章 列报 第二十二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列报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应收分保账款;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应付分保账款。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