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应收分保账款;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应付分保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