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第三章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出分保保证金。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