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