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本准则不涉及企业作出的不可撤销授信承诺(即贷款承诺)。但是,下列贷款承诺除外: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贷款承诺。
能够以现金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结算的贷款承诺。
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本准则不涉及的贷款承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贷款承诺。
能够以现金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结算的贷款承诺。
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本准则不涉及的贷款承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