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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列报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与融资租赁相关的长期应付款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差额,分别长期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列示。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第三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作为长期债权列示。 第三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对于重大的经营租赁,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第三十八条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应当披露各类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披露各售后租回交易以及售后租回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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