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对于重大的经营租赁,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