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类租入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
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以及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
类租入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
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以及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