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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四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第五条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第六条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 第七条 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第八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第九条 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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