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2009年)
发布机关
国资委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积极推进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核销的申报与审核,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
第二条
申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的改制单位应当属于经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审核批复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单位;处置核销的资产、…
第三条
中央企业在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如果对第二条所述批复方案有重大调整和修改的事项,应当报我委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自行调整和修改的,在资产处置核销中不予确…
第四条
中央企业对实施改制单位的相关文件材料审核汇总后报送我委,同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第五条
我委对中央企业报送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请示的审核程序为:
第六条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三类资产处置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