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改制单位是否属于经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批复的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单位。

改制前后资产剥离、处置是否有中央企业批准同意的书面文件,是否符合有关法规。

三类资产(含补足资产)及其处置方式是否得到中央企业认定与确认。

改制时点的审计报告、经备案的评估报告与所批复的主辅分离总体方案、各批次实施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所确定的三类资产范围是否基本一致。

各项支付、预留以及移交社保机构的费用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专项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是否为无保留意见。

改制单位土地使用权是否纳入主辅分离范围,在辅业改制过程中如何处置,是否存在改制企业无偿占有、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情况。

职工安置和补偿标准是否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是否经改制单位全体职工或职代会审议通过。

资产处置情况与申报冲减权益金额是否吻合。

清产核资结果、自列损益金额与冲减权益金额是否有重复核销问题。

改制单位为公司制企业的,是否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

对于采取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改制单位资产的,还应当审核具体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