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我委对中央企业报送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请示的审核程序为:

相关厅局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中央企业所报送的文件材料进行集中会审,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对于符合相关法规及本指引规定的,应当在集中会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的起草上报工作。

对于基本符合相关法规及本指引规定但在集中会审中发现有尚需说明或完善的问题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转交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应当完善有关问题并提交书面说明。在确认有关问题已经完善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的起草上报工作。

对于不符合相关法规及本指引规定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转交中央企业,同时将所报送的文件材料退回中央企业,待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相关厅局对于中央企业重新报送的文件材料应当按上述程序重新组织集中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