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主要职责是:
对举报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依法办理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交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
指导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
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视情况公布相关信息;
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进行鼓励;
负责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的其他有关事宜。
对举报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依法办理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交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
指导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
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视情况公布相关信息;
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进行鼓励;
负责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的其他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