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 第七条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受理。 有管辖权的两级以上(含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时收到举报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受理机关。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