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 第五条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主管机关,具体工作由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