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 第十九条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向社会公布12358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通讯地址和办公地址,为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