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 第十八条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有关规定给予鼓励。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