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 第二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举报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文明礼貌,接受监督。 对在价格举报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