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条件,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资格认定之日止不满5年的;
在价格评估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资格认定之日止不满2年的;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执业资格认定的其他情况。
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资格认定之日止不满5年的;
在价格评估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资格认定之日止不满2年的;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执业资格认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