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以下一种专业资格证书:

经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或省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所在单位考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