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并给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警告。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