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三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