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注销手续: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限届满但未按规定重新认定的;
价格评估人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准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限届满但未按规定重新认定的;
价格评估人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准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