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决定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1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或者不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理由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决定的;
进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