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价格评估人员有违法活动的,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机关应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