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价格评估人员正常执业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价格评估人员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